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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選擇合法立案幼稚園
     □有教育局核准證書,且園址、樓層與立案證書所載相符。 
◎選擇評鑑績優幼稚園
     □有理念與行政評鑑績優標誌
     □有環境與設備評鑑績優標誌
     □有教保活動評鑑績優標誌 
◎選擇合適的師生比例
     □每班幼兒人數不超過30人
     □每班均有兩名合格教師 
◎選擇收費合理的幼稚園
     □各項收費標準符合政府規定
     □幼兒平安保險之受益人應為家長,並有保險公司的正式證明文件 
◎選擇安全的幼稚園
..園舍安全
     □門窗、欄杆、牆面及天花板堅固安全,無傾斜、裂縫現象
     □樓梯適合幼兒使用(斜度以30度為宜)
     □樓梯、桌角、牆角、柱子、地面高低不平,皆加裝防護裝備
..消防設備
     □備有合乎時效的滅火器
     □備有緊急照明設備
     □有防火巷及緊急時之避難通道,並有逃生標誌、逃生路線圖
..幼童專用車
     □車齡不超過十年
     □車內備有幼童專用座椅,且保養良好
     □顏色符合教育部規定,並有教育局立案字號
     □乘載人數標示於車身且不超載
     □除司機外,另有隨車導護人員
     □司機領有職業駕照
     □司機年齡未超過60歲
     □行車路線規劃合宜,幼兒每日乘車時間不宜過長
..教學、遊戲場地及器材
     □幼兒活動室以一、二樓為限
     □地下室不可隔間,不可作為寢室用
     □活動室之牆磚、角柱等處有軟墊等安全處理
     □教具玩具清潔安全(如無毒、無尖角…等安全條件)
     □遊戲場地面無凹洞、突起,排水要良好
     □遊戲設施避免稜角、凸起、且設施之間保持安全距離(例如:鞦韆前後宜有適當的擺盪空間) 
◎選擇設備完善的幼稚園
..空間
     □幼兒有足夠的活動空間
     □空氣流通,採光、照明設備良好(日光燈以雙管為宜)
..教具設備
     □桌椅高度合乎幼兒的身材
     □有足夠數量的玩具、圖書、材料,且陳列方式方便幼兒自行拿取
..寢室
     □空間充足,通風良好,且有遮光設備
     □被褥清潔無異味,且有固定存放的空間
..廁所
     □清潔無臭味,排水良好且有止滑設施
     □設在活動室附近,方便幼兒使用
     □每20位幼兒設有一個馬桶,適合幼兒使用
     □洗手台適合幼兒的高度,備有清潔用品
..廚房
     □未緊鄰幼兒活動室
     □瓦斯管線、電器及電線妥善配置
     □裝設紗窗、紗門,並保持良好通風
     □垃圾桶加蓋,菜餚殘渣妥善處理 
◎選擇健康衛生的幼稚園
     □全園整齊清潔、噪音不會太大
     □飲用水衛生安全且方便幼兒取用
     □每位幼兒有個人使用的杯子、毛巾、牙刷和寢具
     □使用不銹鋼餐具(或幼兒自備餐具)
     □有足夠並具安全時效的醫療急救用品
     □安排全園師生定期健康檢查
     □玩具設備、地毯及地板清潔、衛生
     □有定期消毒措施
     □有適合幼兒營養衛生的餐點設計並確實執行
     □園內飼養動物的場所衛生安全
     □廚房工作人員均戴口罩及帽子 
◎選擇師資優良的幼稚園
     □教學活動進行時,教師均全心帶領且參與孩子們的活動,不做其他雜物(例如:聽電話、改作業、看報等)
     □教師儀容整潔、穿著合宜,適合與孩子們一起活動
     □教師經常參加在職進修活動
     □教師不以打罵來處理孩子的不良行為,並能適當輔導
     □教師能彎身或蹲下與幼兒說話
     □教師鼓勵孩子分享自己的經驗、想法與感覺
     □教師尊重孩子的個別差異,不要求一致化的行為或作品
     □教師以微笑、輕撫與擁抱的方式表達關愛,經常鼓勵孩子
     □教師上課及說話的音量適中 
◎選擇適合幼兒學習的幼稚園
..教學情境
     □室內佈置考慮幼兒的視覺高度
     □室內佈置與教學內容配合
     □有充裕的空間讓幼兒探索、佈置作品
..教材
     □有積木、沙、水及黏土等創意性的教材
     □美勞、音樂、體能活動融合在平常課程中,不另設才藝班
     □不使用作業本進行教學活動
     □不安排注音符號、寫字
     □進行活動時,幼兒表現出專注、投入、愉快的樣子
     □不規定用紙筆書寫的家庭作業
..教法
     □提供幼兒許多親身參與、動手操作的機會
     □每天都有安排室內及室外活動時間
     □每天都有團體活動、小組活動及個別活動的時間
     □教學透過遊戲方式進行 
◎選擇重視親子教育的幼稚園
     □園方歡迎家長預約參觀
     □為家長安排認識環境及教學的機會
     □園方提供行事曆、課程計畫表及各項活動記錄
     □園方經常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(如電話聯絡、家庭訪問、聯絡簿......等)
     □安排家長參與園方的活動 
資料來源:台北市政府教育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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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
幼稚園
托兒所
法令依據
幼稚教育法
兒童福利法
性質
教育機構
兒童福利機構
主管機關
中央→教育部
縣(市)→教育局
中央→內政部兒童局
縣(市)→社會局
鄉(鎮)→民政課
設置主體
依據幼稚教育法第4條:
由直轄市縣(市)政府設立或師資培育機構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者為公立,其餘為私立。
依據托兒所設置辦法第2條:
托兒所設立主體可分為:
1、政府設立
2、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工廠、   公司附設。
3、私人創設。
招生年齡
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
二歲至未滿六歲之兒童
班級編制標準
按幼兒年齡分:
四歲組、五歲組或混齡
每班幼兒以三十人為限,教師二位。
滿2歲至未滿4歲兒童,每13至15名需置保育員1名。滿4歲至未滿6歲兒童,每16至20名需置老師1名。社會工作員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之。
教師及保育員資格規定
大學以上幼兒教育學系畢業或修畢幼兒教育學程,並曾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幼稚園實習一年成績及格者。
專科以上保育相關科系畢業者為保育員,高中職幼保科、家政科、護理科畢業,未經主管機關主辦之專業訓練及格者為助理保育員。
設施及設備
依據幼稚教育法第五條:
◎園址適當且確保安全。
◎園舍、面積、保健衛生、遊戲、工作、教學設備符合幼稚園設備標準,其標準由教育部訂之。
一定要設置在一樓,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使用至三樓。
依據托兒所設置辦法第15條規訂:
托兒所之教保及衛生保健應依托兒所教保手冊之規定辦理。托兒所之設施應托兒所設施規範之規定辦理。
可直接設置在二樓或三樓。
空間大小
每位幼兒平均所佔面積室內至少為2平方公尺,戶外為4平方公尺;一定要有戶外遊戲場。
每位幼兒室內外平均所佔面積至少為3平方公尺,未必要有戶外遊戲場,可完全由室內面積代替。
教保內容
參照教育部七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修訂公佈之幼稚園課程標準實施。
參照內政部六十八年十二月編印之托兒所教保手冊實施。

資料來源:台北縣幼兒教育資源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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